养生馆免责协议、签订养生理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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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南昌某实业公司订立健康服务协议后,南昌某实业公司拒绝按合同履行退款,引发纠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南昌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南昌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金某服务费及补贴款1000元,共计1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原、被告在被告设立的进贤县营业网点订立了《养生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高端保健服务和优质保健品;原告向被告支付会员服务费10000元,有权获得被告一次性补贴1000元;原告支付的钱款用于被告提供的保健品消费、异地疗养、餐饮住宿等服务;一年后返还本金和补贴;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另行支付现金消费,对上述会员服务费和补贴无任何支出。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返还会员服务费并支付补贴。原告没有钱,就上诉到法院,和之前一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养生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合同。原告起诉时,上述合同已逾期。故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订立的《养生服务协议》已终止,原告无需另行起诉解除合同。被告未及时返还原告支付的会员服务费及补贴,造成本案纠纷,对本案应负全责,故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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