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拟设警务室 建立安检制度方案(北京医院安检制度一)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遵循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联动维护的原则。共有三十二条工作原理。明确禁止殴打、伤害医务人员,建议医院设立警察办公室。卫生、公安等部门共享医疗纠纷信息和医疗相关110报警信息。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处置医疗安全隐患,建立六大安全防范措施。制度措施包括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控制就诊总量、对高危患者提供预防性医疗陪护、给予医护人员对冲保护、赋予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的权利等。在急诊室等重点区域配备24小时值班的一键报警装置《规定(草案)》。建议制定六项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加强医院人防和技防建设。医院应根据医院规模、床位数量、日均门诊量等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相应的设备、器材,对门诊部、住院部等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急诊科等重点区域保持24小时值班。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立安全监控中心。医院应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并与安防监控中心、警务室联网,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如果发现您携带受管制设备,应立即报警。二是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禁违禁物品进入医院。入院人员应当积极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进行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保护被检查者的隐私。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入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依法处理。发现携带管制设备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先行控制,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并拒绝存放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控制就诊总人数,改善就医体验。三是控制就诊总量。医院要采取措施控制就诊总量,实行实名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医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四是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医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做好宣传引导,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对于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多次来院、无理投诉的高危患者采取预防措施。第五步,建立医疗预防措施。对于有医疗犯罪史、多次来医院无理取闹、威胁实施暴力的高危患者,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首先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其不得有违法行为;在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医院保安人员将陪伴并监督患者直至患者出院。如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回避诊疗,医院可以有条件暂停诊疗。六是医务人员得到对冲保护,医院有权有条件暂停诊疗。
当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医务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医务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恢复诊疗。重点制定发布医院违禁物品清单《规定(草案)》,明确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主要五个方面的职责。其中,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医院安全和秩序管理的领导,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工作机制等。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等四项职责。组织指导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处置。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和防控,依法处理医疗涉案案件,并负责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清单。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体系的五项责任;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体系;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医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在公安机关安全隐患早期介入的制度设计和防范措施方面,《规定(草案)》提出,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应定期查阅和报告信息,分析医院安全状况,开展调查和排查。调解矛盾纠纷,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协同处置医疗安全事件。卫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全市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报警信息、高危医务人员、犯罪人员数据等信息。医疗相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对医疗纠纷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医疗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做好预防措施,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当事人不得实施违法行为。对于涉医警情,要迅速出警、现场核查、迅速处置,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果断制止威胁医务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规定(草案)》 医院派出所负责人兼任保卫科副职。建议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的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警察局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安。科室副主任,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做好检查、防控、处置工作。对没有派出所的医院,当地公安机关和医院保卫部门要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保卫保卫责任。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医院将被处以《规定(草案)》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恐吓、威胁、辱骂、推搡、恶意跟随医务人员,大声喧哗、大声喧哗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警用物品和政府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进入医院的;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产的;故意夸大事实,通过医疗纠纷勒索钱财的;在医院及周围非法埋尸、设立灵堂、敬献花圈、堵塞通道、聚众闹事的;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绝存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并处警告或者罚款。不超过200元。